10月16日,教育部网站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9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披露了教育部经商科技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建议”的具体内容。
教育部在成文于8月21日的《答复》中指出,“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关系到科学事业的存在与发展,也关乎我国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严厉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等一系列措施,并从体制机制上深化改革,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新环境。”
教育部在《答复》中分别对“加强科研诚信的制度建设”、“规范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开展多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加强科研诚信的宣讲教育”等5个方面进行了具体介绍。
“加强科研诚信的制度建设”方面,《答复》介绍称:“国家历来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结合实际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1999年 11月,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联合发布了《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524号)。此后,教育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多项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文件,初步形成了引导和规范科研学术活动的制度体系。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通过文件建立了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有关机构(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担负科研诚信主体责任。文件明确规定要坚持预防和惩治并举,坚持自律和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随时发现,随时调查处理。规定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开除学籍;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
教育部在《答复》中表示,“接下来,国家将通过继续完善制度建设、确保制度落实到位、严格规范管理措施、严厉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大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力度;教育部也将根据国家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坚守责任意识,履行好自身职责,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进一步强化对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力度,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